近日,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涪陵李致路火车北站路段时,被涪陵公安交警新区新区勤务大队民警拦下检查,民警现场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,其结果为21mg/100mL,徐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经查,徐某某于2017年3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被涪陵公安交警支队吊销驾驶证。故徐某某因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,被依法处以罚款1500元,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。
俗话说:吃一堑,长一智。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本应痛改前非,可是总有人不思悔改,一错再错!拿自己和他人生命当儿戏。